学生勤工助学申请
第一条 总则
1.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3.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4.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贫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5.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6. 各位勤工助学助理协助老师完成各项行政和教务工作。国际翻译学院办公室助理的工作理念是“管理即服务”,工作目标是建设“温暖,团结,高效”的团队以服务老师和同学。
第二条 组织机构
1. 学院学工办负责协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合理管理和规范勤工助学工作。
2. 学工办秘书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岗位设置
1.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2. 院内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设岗前须填写《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并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由勤工助学秘书汇总送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招聘、录用。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按更换岗程序由勤工助学秘书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3. 各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
4.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学院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学生工作助理为主。
第四条 申请与录用
1. 学生登录中山大学大学服务中心(http://usc.sysu.edu.cn/taskcenter/),选择“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进入申请流程。在申请页面可查看正招聘的岗位。
2. 学生提交申请,由所在年级辅导员审批。
3. 经所在院(系)同意,用工部门面试通过,通过学生处组织的勤工助学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录用。
4.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第五条 报酬标准和发放
1. 学院固定岗位按自然月计酬。原则上劳动报酬25元/人/小时,各部门在设定岗位的工作量时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原则上,每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超过40小时,原则上每人月报酬不超过1000元。
2. 学院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25元/人,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
3. 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学工部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勤工助学负责人应按要求每日如实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秘书月底应及时填写《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发放表》,于次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珠海校区学工办。
4.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国际学生的勤工助学资金或挪作它用,凡对劳动报酬有异义的学生,可在每月的10-15日到勤工助学秘书处查询。
第六条 权利与义务
1. 学工办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
2.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用工部门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学院各用工部门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3.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部门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不遵守学院管理规定者,用工部门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处备案。
4.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学院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附则
1. 助理辅导员的计酬方法和报酬标准按照《中山大学助理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2. 经学校审批设立的校内勤工助学特殊岗位的基金和管理按照《校内特殊岗位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细则》执行。